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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15
新發(fā)布的《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明確提出,2010年起,我國汽車生產企業(yè)或進口汽車總代理商要負責回收處理其銷售的汽車產品及其包裝物品,也可委托相關機構、企業(yè)負責回收處理。
《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規(guī)定,除允許進口車用發(fā)電機、起動機及微電機進行再制造用于汽車維修外,不得進口廢舊汽車零部件直接或經過再制造用于汽車組裝生產或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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